


考试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根据学校《关于做好近期全国性考试学生诚信教育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2016年12月14日,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在计算机楼217举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考试、学校期末考试考风考纪教育大会,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和诚信教育,各班级主要班干部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学院分团委书记沈高峰老师就考风考纪问题做了发言,重点组织学生学习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施行)、《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实施细则》(修订),将各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提前告知学生,宣传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详细讲解学校修订后的《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新要求。要求学生们认真复习,严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杜绝考试作弊,确保考试顺利进行;要求学生干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刻苦学习,积极备考,做好表率,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营造学院浓郁的学习氛围和良好的考试环境。会后,要求各班级进行填写考试承诺书。
为进一步做好本学院开展诚信教育的宣传工作。我院先后通过海报、条幅、口号标语、微博、微信等形式扩大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工作的开展。
通过这次大会以及系列诚信教育活动的开展,同学们对考风考纪律问题提高了认识,有助于营造学院浓厚的学习氛围,从而进一步实现了以考风促进学风、以考风促进院风的良好发展态势。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考试作弊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关于考试作弊的相关条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