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6〕709号)精神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轻院[2008]65号)、《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轻院[2008]66号)、《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轻院[2008]6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时间及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评审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2016年10月12日。具体安排如下:
1、申请、评审阶段(9月19日—9月23日)
(1)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均需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完善个人信息。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个人信息通过学院审核后再次登录系统按照要求填写成绩等相关申请事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个人信息通过学院审核后再次登录系统提出困难生认定和助学金申请。
(3)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在原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年级、班级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
2、审核公示、数据录入阶段(9月24日—
(1)各学院审核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资格和在线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通过后,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资助名单,通过后,要将国家助学金名单、档次及资助金额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各学院将确定的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中进行确认并提交学校审核。10月12日24时数据录入截止。
3、表格打印阶段(
(1)各学院通知学校审核通过后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打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学院严格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申请审批表的审核工作的要求,对学生上交的表格严格审核。
3、汇总上报阶段(
(1)各学院将审核通过后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汇总表(书面版A4幅面)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1份、
(3)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一式1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情况、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档次及资助金额,报学校审批,并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二、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报要求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2、学习情况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学院必须采用统一标准(按照学校综合奖学金排名方式进行),而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3、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4、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200字以上300字以内;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以上15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5、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中推荐人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必须亲自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6、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意见”栏中必须加盖学院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不按要求加章的视为无效申请。
7、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0%至前30%之间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为了使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更加公平、合理,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综合学习成绩排名须分别控制在评选范围内的10%、20%以内。
四、有关要求
1、按照政策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大学生。在奖助学金评审阶段,各学院要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工作,无学籍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资助。一旦查出非在籍大学生获得奖(助)资格,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教育学生把精力放在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上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挪用、占用国家奖助资金。
3、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表开展工作。
4、各学院要依据各学生班级实际情况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和金额。
5、在学校集中审核阶段,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助(奖)资格,相应奖助名额作废,先前下达学院的资助资金转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其他资助的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1)受到学院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每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4)生活奢侈浪费,消费行为与个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者;
(5)在提供的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6)其他学院认定不能享受资助的。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18日